|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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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3.13.52.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黃信茗 |
| 聯絡電話 | (07)7311111#315 |
| 機關地址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
| 傳真號碼 | (07)73214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 本採購案將屆履約期限112年12月31日,而次年度契約尚未完成發包,經機關評估須辦理期限擴充時,機關得依廠商履約期間未有施工不良、逾期或是罰扣款等情事,於契約期滿前徵求廠商同意辦理履約期限展延。 (二) 雙方同意履約期限展延時,以換文方式辦理,延長期限1年,以1次為限,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 (其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2/05/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2/06/06 09:00 |
| 開標時間 | 112/06/06 14:00 |
| 開標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2,290,000元整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為避免投標廠商圍標或得標後棄標等妨礙標售程序情事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避免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依契約規範履行造成無法順利清運污泥餅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文書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本案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作業,投標廠商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九條規定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列資格,如下列(一)至(三)項各款之ㄧ。另投標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應符合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6,400公噸/月,如單一投標廠商許可量不足,應依招標文件內共同投標規定辦理。 2.投標時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清除機構證明文件: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0902或R-0909。 (二) 處理機構證明文件: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0902或R-0909。 (三) 再利用機構證明文件: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或環保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 (四) 上述(一)~(三)許可證再利用核准函相關文件,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三個內內屆滿,則需另檢附申請展延核許可之主管機關收件證明。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3.其餘詳112年坪頂給水廠污泥餅清理或再利用勞務採購廠商資格及補充規定。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符合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6,400公噸/月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其他:附加說明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勞務內容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坪頂給水廠07-6512077轉33 張智凱先生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290,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580,000元整。(詳投標須知)。 5.若廠商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否則該協議書無效。 6.若廠商共同投標者,應依共同投標注意事項辦理,否則為不合格標。 |
| 其他:附註 |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 其他:後續擴充 | : (三) 契約擴充僅期限展延,契約金額不辦理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計價。 (四) 本公司保有決定履約期限展延之權利。展延期間如次年度契約開工,即應停止施作並辦理付款結算。 (五) 展延期限(以下列先達到者為期滿日): 1.最長展延期限為1年。 2.至契約金額滿。 3.至次年度契約開工。 (其餘詳112年坪頂給水廠污泥餅清理或再利用勞務採購廠商資格及補充規定五、履約期限展延)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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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