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當清運處理數量已達契約規定數量,而期限尚未達110年12月31日時,機關評估污泥仍需進行清運處理時。
2、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污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
本案原編列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數量為120公噸,擴充數量20公噸。
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111年4月30前辦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詳6-1 勞務採購契約-屏東所110年度回收水貯留池污泥(餅)清理或再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標單投遞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如下列(一)至(二)項之一。另投標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14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應以第(三)項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一)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二)再利用機構。
(三) 符合上述二項之一之廠商共同投標。
2.餘詳「6-2 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1090723」。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屏東營運所08-7220040轉311邱焜基或233許志興先生洽詢。
2.若廠商採共同投標時,需檢附
共同投標協議書
並完成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所有廠商均應於
投標標價清單
用印,方為有效報價。
3.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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