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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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3.13.52.7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林芳琪 |
| 聯絡電話 | (07)7311111#316 |
| 機關地址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
| 傳真號碼 | (07)73214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1.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2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2.經換文延長續約2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3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餘詳見招標文件)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9/12/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12/24 09:00 |
| 開標時間 | 109/12/24 10:00 |
| 開標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13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全部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任一: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澄清湖廠07-7311111#248 謝坤穎先生洽詢。 5.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3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6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
| 附註 | :1.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履約期限: (一)、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1.契約期間: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且110年1月1日以後(以甲方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甲方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2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2. 契約金額: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二)、新舊契約承商之銜接: 1. 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含)之前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舊契約期滿翌日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惟個案於110年12月10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1月8日,另原舊契約期滿之翌日111年1月1日之案件,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2.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之後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新契約訂立日(含)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另新契約係於111年1月10日訂立,惟個案於111年1月5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2月3日,另111年1月10日(含)起之個案,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3.上述作業,甲方應同時通知新舊契約承商之進場日期及截止日期。 (三)、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廠商延長續約1年而不辦理第二次續約,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經換文延長續約2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3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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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