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污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本案原編列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數量為120公噸,擴充數量20公噸;前述各項施作項目達擴充數量之後,該施作項目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也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註:若需利用到擴充條款時,僅可針對擴充數量部分進行擴充。)本公司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109年4月30前辦理,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持有
1.如下列(一)至(二)項之一。另投標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應符合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140公噸/月,如單一投標廠商許可量不足,應以第(三)項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一)處理機構(需有處理種類代碼為D-0902許可證,且需有清除機構之證明文件,若無清除機構證明文件,則需與它廠商持有清除機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
(二)再利用機構
(三)符合上述二項之一之廠商共同投標。(詳「6-2 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
3.其他詳見「6-2 淨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5.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屏東營運所08-7220040轉311邱焜基或233許志興先生洽詢。
6.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3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7.若廠商採共同投標時,需檢附
共同投標協議書
並完成公證或認證。(詳附件:007 _六、工程採購文件(3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所有廠商均應於
投標標價清單
用印,方為有效報價。
8.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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