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如抄表工作區實施輪抄,續約以三次為限;如未實施輪抄,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至另案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3、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其它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機構或公司。營業項目應有自來水相關業務項目之登記。(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稅單影本)
二.、自然人應具有本國國籍,男女不拘,年滿二十歲(民國8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國中以上程度,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者,男性需役畢或免役。(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役畢或免役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及自然人均須檢附「跟抄證明書」、「保密切結書」各一份,自然人另須檢附『107承攬抄表投標注意事項』之「切結書」一份。
四.餘詳見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備註:本公告在案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為含稅價,若是未稅價於文件會有註明,請投標廠商詳加注意。
被註:標項品項所列僅抄表數量,本案尚有勞務綜合保險補助費用,請投標廠商以招標文件為主。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抄表委外承攬(高雄所複數決標)高雄所第3工作區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抄表委外承攬(高雄所複數決標)高雄所第4工作區
品項名稱_3
106年度抄表委外承攬(高雄所複數決標)高雄所第7工作區
品項名稱_4
106年度抄表委外承攬(高雄所複數決標)高雄所第9工作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