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3.13.52.2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趙景祺 |
| 聯絡電話 | (03)4643131#792 |
| 機關代碼 | 3.13.52.2 |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
| 機關地址 | 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
| 聯絡人 | 趙景祺 |
| 聯絡電話 | (03)4643131#792 |
| 傳真號碼 | (03)464367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8/25 09:00 |
| 開標時間 | 105/08/25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專人送達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總務室簽收)或郵遞至中壢郵政8-63號信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應於105年12月10日以前全部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自來水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投標前請詳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工程概要:表位改善計約237處 附加說明: |
| 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 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3.廠商投標時請將領標作業「檢驗電子憑證」功能列印之書面明細證明文件置於證件封內供本公司檢驗。 4.本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均含營業稅。 5.標單及工程估價單應依格式欄位填寫。 |
| 其他 |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二.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招標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4643131轉790;傳真:03-4643678。 三.檢舉受理單位: 1.本處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信箱:中壢郵政:269號信箱。 2.本處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email protected]。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七.受機關(構)委託廠商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受託業務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違反上述規定者、機關(構)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或扣款驗收。 八.本購案以最低標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08/25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