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3)擴充金額上限:各標項,新台幣1,731,908元(含稅)
詳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專人送達至本處一樓電梯旁投標箱投遞;或郵遞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自然人: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年滿二十歲)。
b.學歷證明文件(國中以上程度)。
c.役畢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d.跟抄證明及切結書(無隱匿身分)。
e.若近3年連續承攬同一工作區,於本次投標同一工作區時須檢附「繼續承攬同一工作區同意書」。
f.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其他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營業項目: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ZZ99999)
(b-1)自然人應具有本國國籍,男女不拘,年滿二十歲。國中以上程度,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男性需役畢或免役。(需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役畢或免役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
(b-2)公司商號及自然人均須檢附「跟抄證明」,自然人另須檢附「投標須知」(最後面)內容所附之「切結書」(切結無隱匿身分)1份。
(b-3)若近3年連續承攬同一工作區,連續3年承攬同一工作區,於本次投標同一工作區時,公司行號及自然人均須檢附「繼續承攬同一工作區同意書」。
以上內容為節錄,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附加說明
本標案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詳投標須知第59點,摘要如下:
本標案採複數決標,以(抄表的)工作區為標項分項決標,即廠商或自然人均可填寫一個或一個以上工作區之報價,各標項依序比價決標,廠商不限決標工作區個數,自然人只能決標一個工作區。自然人一旦決標或經保留決標後,其後續各工作區之報價即為無效,不再參與比價。
開決標順序:按第1、第2、第3、第4標項順序依序開標。
1.本案如有履約部分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屏東營運所 08-7220040#104謝宏昌股長聯繫。
2.公司商號及自然人均以含稅總金額投標,開標時亦以含稅總金額比價。
3.本案公告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含稅價,採含稅金額報價、比價、減價,報價高於公告之各標項預算含稅金額者,為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4.本案倘自然人為得標者時,訂約時以決標總價扣除5%營業稅訂約。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屏東營運所第八工作區委外抄表工作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692,763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