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270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金額95%以上,詳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同時具備下列(1)、(2)、(3)之營業項目,且投標時檢附影本供審:
(1)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類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類
(2)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3)環境用藥營業項目其中之一資格: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或F207080環境用藥零售業或F107080環境用藥批發業
2.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3.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2家廠商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同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並於投標時檢附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共同投標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備註: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
2.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簽署並為正本)。
3.具有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人聯繫(姓名:陳弘;電話:07-6413701分機8925)
※依本案需求,投標須知中切結書2、3、4無須檢附。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分機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更正共同投標投標封面錯誤資訊。(案號及名稱)
【注意】上傳投標注意事項及共同投標專屬標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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