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270日曆天完成。詳規範說明書8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允許【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組合廠商】投標,廠商需提供下列項(1)至項(4)證明文件,惟項(3)至項(4)允許廠商以分包商證明文件替代之。
-【43噸液化石油氣高壓氣槽半拖車及24m³液化石油氣高壓氣槽】主要部分不得分包,【6×2柴油曳引車、6x2柴油引擎大貨車底盤及防爆動力驅動控制系統】得由分包廠商資格文件代之,其餘項目不得分包。
(1)廠商須取得勞動部委託代檢單位核發之高壓氣體容器(車載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於投標時分別提交【6x2柴油曳引車】及【6x2柴油大貨車底盤】符合北、中、南、東等地區各有直營或特約維修廠(應附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登載有維修項目)惟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證明文件時,廠商亦可以承諾書(如附件七)代之,應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前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中油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詳廠商資格及其他應附文件檢點審查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本案允許【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組合廠商】投標,廠商需提供下列項(1)至項(4)證明文件,惟項(3)至項(4)允許廠商以分包商證明文件替代之。
-【43噸液化石油氣高壓氣槽半拖車及24m³液化石油氣高壓氣槽】主要部分不得分包,【6×2柴油曳引車、6x2柴油引擎大貨車底盤及防爆動力驅動控制系統】得由分包廠商資格文件代之,其餘項目不得分包。
(1)廠商須取得勞動部委託代檢單位核發之高壓氣體容器(車載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2)曾完成液化石油氣槽車或高壓氣槽車之工作經驗(氣槽及完成車輛)案,並提供採購機關(構)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清楚標示前述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案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3)廠商須於投標時分別提交【6x2柴油曳引車】及【6x2柴油大貨車底盤】原廠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相關證明文件,惟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證明文件時,廠商亦可以承諾書(如附件六)代之,應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前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中油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4)【防爆動力驅動控制系統】廠商需於投標時提供曾承攬並完成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泵島3S防爆設施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氣機泵島伺服器設施案,並提供採購機關(構)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清楚標示前述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案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須於投標時分別提交【6x2柴油曳引車】及【6x2柴油大貨車底盤】符合北、中、南、東等地區各有直營或特約維修廠(應附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登載有維修項目)惟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證明文件時,廠商亦可以承諾書(如附件七)代之,應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前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中油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6.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每一投標廠商均須分別符合第1、2、5項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商須符合第3.4項資格條件。
7.廠商應符合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該項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3(1)及3(2)不得分包)。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者為限。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系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公司需求
本案檢舉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司採購處: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電話:(02)8725-8328,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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