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0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04 09: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開標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其他:履約期限
自監造部門通知日起共二個月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須符合下列1.採境內處理者或2.採境外處理者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 採境內處理者:
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方式之一者:
(1)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 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 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 委託依第29條第2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廠商資格摘要續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1.2上述投標廠商必須為「廢棄物清除業」及「廢棄物處理業」,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供審。
1.3「廢棄物清除業」與「廢棄物處理業」得共同投標。若投標廠商同時符合「廢棄物清除業」與「廢棄物處理業」者,得單獨投標。
1.4若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2. 採境外處理者:須符合「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提出下列文件送審。
2.1須為國內合格「廢棄物清除業」或「廢棄物處理業」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供審。
2.2提出計畫送往國外資源回收或最終處置廠商之當地政府同意輸入文件及合作廠商合作意願書,如輸出至中國需同時檢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譯成中文,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認證、或商業公會認證。))得標者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提供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若無法提出將解除或終止契約。
2.3需符合「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檢附下列文件供審(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認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1) 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 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
備註: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
廠商請注意:本案於110年1月27日修改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電話:07-5824141-2632,傳真:07-3651002。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2-20T01:04:05+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履約期限
自監造部門通知日起共二個月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
廠商資格摘要
須符合下列1.採境內處理者或2.採境外處理者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 採境內處理者: 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方式之一者: (1)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 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 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 委託依第29條第2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廠商資格摘要續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2上述投標廠商必須為「廢棄物清除業」及「廢棄物處理業」,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供審。 1.3「廢棄物清除業」與「廢棄物處理業」得共同投標。若投標廠商同時符合「廢棄物清除業」與「廢棄物處理業」者,得單獨投標。 1.4若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2. 採境外處理者:須符合「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提出下列文件送審。 2.1須為國內合格「廢棄物清除業」或「廢棄物處理業」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供審。 2.2提出計畫送往國外資源回收或最終處置廠商之當地政府同意輸入文件及合作廠商合作意願書,如輸出至中國需同時檢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譯成中文,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認證、或商業公會認證。))得標者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提供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若無法提出將解除或終止契約。 2.3需符合「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檢附下列文件供審(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認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1) 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 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 備註: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 廠商請注意:本案於110年1月27日修改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電話:07-5824141-2632,傳真:07-3651002。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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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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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煉油廠第十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失效觸媒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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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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