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興建完成後,使第三接收站與大潭隔離站(台中廠氣源)達成雙氣源互相備援,完整天然氣供氣系統,並使「L10502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順利完成,供應台電公司及北部地區用戶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伍仟萬元(NT$50,0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 單獨投標之個別廠商或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之組合須能符合下列工程實績:廠商自1998年1月1日以後(以採購機關(購)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曾完成至少乙件煉油或天然氣或化學性質的工場或製程單元,包括設計、購料及建造(EPC)工程實績,其單一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或累積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之工程實績。投標時須檢附該實績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供本公司審查。前述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須載明工程項目及工程結算金額。
2) 前述投標廠商所附實績如屬共同投標完成者,投標廠商應提出該契約所占比例或金額之證明供審核;前述投標廠商所附實績證明之契約金額如為外國貨幣者,匯率換算以截止投標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2.具相當財力:
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之廠商須能提出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共同投標廠商為各成員之合計),或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該公司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且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共同投標廠商為各成員之合計)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需符合)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需符合),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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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須知附件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一項,其決標部分(第三段)請廠商留意切勿填寫,填寫者為不合格標。
2.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53、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