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 儲槽設計可使用年限50年。
2. 本案工程內容新建4座16萬公秉地上式儲槽屬L10502投資計畫一環,計畫完成後可供應台電大潭電廠增建4部燃氣發電機組及未來北部地區民生、工業用及燃氣發電廠之新增天然氣每年300萬公噸天然氣需求量。
3. 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完成後可與既有幹線輸氣管網銜接,除供應台電大潭電廠新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用氣需求,並可與永安、台中兩廠相互備援,增加船運、供氣調度能力及彈性,確保國內供氣穩定及營運安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循往例相似購案之契約及工程說明書(或稱機關需求書)編修,非使用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成員上限為2家,亦得單獨投標。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特定資格: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之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須提出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該公司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且其內容符合下列條件: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億3000萬元。(如為外幣者,匯率換算以截止投標日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單獨投標之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各自之實績組合後須符合:投標商自2008年1月1日以後(以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曾完成單一儲槽容量10萬公秉以上之地上式液化天然氣儲槽工程實績,投標時須檢附該實績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並附該實績其儲槽容量、儲存液體及儲槽形式有關之佐證文件。
(接續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接續說明內容)
投標廠商所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得為國、內外之完成契約證明、完工驗收證明、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其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此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採購機關(構)或採購機關(構)代表出具,須檢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投標廠商所提實績、財力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非中文者,其原文文件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審標時以中文譯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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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第一部分自決標通知日次日起48 個月內完成第一座液化天然氣儲槽。
第二部分自正式交地日次日起42 個月內完成第二座液化天然氣儲槽。
第三部分自正式交地日次日起48 個月內完成第三座液化天然氣儲槽。
第四部分自正式交地日次日起54 個月內完成第四座液化天然氣儲槽。
最後完工部分自正式交地日次日起60 個月內完成契約所有工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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