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含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包含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及電器承裝業(E601010)之公司且登記為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廠商之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併聯完成,且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清楚標示前述工程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工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六、其餘請詳閱採購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公告更正台南營業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採購(含安裝)採購說明及規定之8.1.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設備依契約項目交貨至現場(設備材料廠商須負保管責任),廠商須提供檢驗及出廠文件可領本案財物契約該次進場項目及數量價金總和80%之貨款,餘20%款項則於部份驗收合格後給付。
※廠商投標時必須準備前述廠商資格摘要規定之資格文件及標書(詳附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併聯型)裝置規範」第四條規定)供審標之用。
※本案為總價決標,廠商應依本公司提供之報價單格式以新臺幣提報各分項價款及總價。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姓名:工務組 蘇先生 06-2291181
一、本案數量摘要:1批。
二、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四、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檢舉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檢舉專線】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五、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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