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06134006 已決標公告

114-115年油罐車底盤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4/07/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56,963,250
原始預算
$ 443,205,000
底價金額
$ 400,000,000
決標折數
89.2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凱婷
聯絡電話 (02)87258346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張凱婷
聯絡電話 (02)87258346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9 17:00
開標時間 114/06/1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44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詳採購說明書七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7).具有相當財力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於台灣北、中、南、東及離島(金門及澎湖)等地區,皆應具有柴油引擎大貨車底盤及曳引車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能力之自有或特約維修廠。廠商於投標時須檢具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之證明。 (2)廠商若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服務能力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廠商維修能力承諾書」代替,並須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證明文件。(詳採購說明書附件7)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上接「履約地點」欄位: 罐體廠商處所或罐體廠商指定地點(詳採購說明書六)、輪胎:詳採購說明書附件8(輪胎交貨地點一覽表) ***** 2/上接「履約期限」欄位:詳採購說明書七 七、履約期限: (一)決標後,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日起算履約期限。 1.自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取得具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之6x2大貨車底盤(不含PTO),及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4x2曳引車(含PTO)樣本車底盤各1輛,共計2輛樣本車,廠商交貨前須先函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查驗完成(附件5樣本車底盤查驗表)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交由他案罐體廠商打造樣本車(整車含罐體)。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樣本車查驗日次日起至樣本車查驗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2.其餘車輛於通知日起,依約分批於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上均以日曆天計,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假日及休息日等均計入) 3.廠商完成各批次車輛底盤後,須函文本公司報請查驗,查驗合格後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並由他案罐體廠商簽收(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簽收後方可辦理驗收,驗收尚未合格前仍由本案廠商負責保管及損失賠償責任。 4.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查驗次日起至查驗結束日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二)本案車輛共分四批次交貨,各批次交貨數量及履約期限如下(各批次實際交貨數量及期限得依本公司運務需求調整): 第一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18輛(含PTO車型 7 輛)及曳引車型2輛(含PTO車型2輛)),於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含樣本車2輛)。 第二批次:共計21輛(大貨車型底盤21輛),於通知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三批次:共計22輛(大貨車型底盤22輛),於通知日起30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四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20輛),於通知日起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 3/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欄位: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自101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26公噸以上大貨車底盤或35公噸以上曳引車之財物契約,單次契約數量(大貨車及曳引車合併計算)不低於15輛或契約累計數量不低於30輛,並須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採購契約(訂單)暨統一發票之付款證明供審查。 (2)投標之證明文件須能顯示前述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內容,並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及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供審。 (3)上述證明文件如以中文(正體)及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須提出公證單位正本文件以供核對)。 ***** 4/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欄位: 具有相當財力者: 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432萬500元。 *********************************************************************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廠商務必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凱婷
聯絡電話
(02)87258346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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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張凱婷
聯絡電話
(02)87258346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9 17:00
開標時間
114/06/1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44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詳採購說明書七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7).具有相當財力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於台灣北、中、南、東及離島(金門及澎湖)等地區,皆應具有柴油引擎大貨車底盤及曳引車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能力之自有或特約維修廠。廠商於投標時須檢具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之證明。 (2)廠商若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服務能力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廠商維修能力承諾書」代替,並須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證明文件。(詳採購說明書附件7)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上接「履約地點」欄位: 罐體廠商處所或罐體廠商指定地點(詳採購說明書六)、輪胎:詳採購說明書附件8(輪胎交貨地點一覽表) ***** 2/上接「履約期限」欄位:詳採購說明書七 七、履約期限: (一)決標後,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日起算履約期限。 1.自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取得具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之6x2大貨車底盤(不含PTO),及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4x2曳引車(含PTO)樣本車底盤各1輛,共計2輛樣本車,廠商交貨前須先函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查驗完成(附件5樣本車底盤查驗表)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交由他案罐體廠商打造樣本車(整車含罐體)。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樣本車查驗日次日起至樣本車查驗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2.其餘車輛於通知日起,依約分批於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上均以日曆天計,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假日及休息日等均計入) 3.廠商完成各批次車輛底盤後,須函文本公司報請查驗,查驗合格後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並由他案罐體廠商簽收(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簽收後方可辦理驗收,驗收尚未合格前仍由本案廠商負責保管及損失賠償責任。 4.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查驗次日起至查驗結束日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二)本案車輛共分四批次交貨,各批次交貨數量及履約期限如下(各批次實際交貨數量及期限得依本公司運務需求調整): 第一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18輛(含PTO車型 7 輛)及曳引車型2輛(含PTO車型2輛)),於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含樣本車2輛)。 第二批次:共計21輛(大貨車型底盤21輛),於通知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三批次:共計22輛(大貨車型底盤22輛),於通知日起30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四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20輛),於通知日起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 3/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欄位: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自101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26公噸以上大貨車底盤或35公噸以上曳引車之財物契約,單次契約數量(大貨車及曳引車合併計算)不低於15輛或契約累計數量不低於30輛,並須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採購契約(訂單)暨統一發票之付款證明供審查。 (2)投標之證明文件須能顯示前述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內容,並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及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供審。 (3)上述證明文件如以中文(正體)及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須提出公證單位正本文件以供核對)。 ***** 4/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欄位: 具有相當財力者: 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432萬500元。 *********************************************************************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廠商務必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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