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DK0900001 已決標公告

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之含油土壤清除與處理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9/10/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16,150,000
原始預算
$ 18,814,761
底價金額
$ 16,180,694
決標折數
99.8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沛妤
聯絡電話 (02)87258312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林沛妤
聯絡電話 (02)87258312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9/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9/17 17:00
開標時間 109/09/18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9,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具有環保署核發之廢棄物代碼S-0111類(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通案再利用許可核備函,須檢附核備函影本供審 (2)清除廠商應為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者(須具S-01或S-0111代碼)。 (3)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無法至111年12月31日者,廠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所有損失及衍生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投標時須附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文件影本,及切結書供審) (4)投標廠商需為再利用機構,若非同時具有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資格,則需以清除、再利用機構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上限家數5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本公司探採事業部具有含油土壤之場址及再利用機構廠址*。(*為處理廠商廠址)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探採事業部通知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到者為準。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沛妤
聯絡電話
(02)87258312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林沛妤
聯絡電話
(02)87258312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9/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9/17 17:00
開標時間
109/09/18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9,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具有環保署核發之廢棄物代碼S-0111類(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通案再利用許可核備函,須檢附核備函影本供審 (2)清除廠商應為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者(須具S-01或S-0111代碼)。 (3)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無法至111年12月31日者,廠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所有損失及衍生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投標時須附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文件影本,及切結書供審) (4)投標廠商需為再利用機構,若非同時具有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資格,則需以清除、再利用機構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上限家數5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本公司探採事業部具有含油土壤之場址及再利用機構廠址*。(*為處理廠商廠址)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探採事業部通知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到者為準。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9/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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