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BW01 已決標公告

鐵砧山碳捕存試驗計畫灌注井完井設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3/02/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Schlumberger K.K. Nagaoka Branch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3,525,000
原始預算
$ 235,800,322
底價金額
$ 165,000,000
決標折數
105.1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4 - 開礦, 挖掘及建築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闕小姐
聯絡電話 (02)87258331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闕小姐
聯絡電話 (02)87258331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29 17:00
開標時間 113/01/3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0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NTD2,3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商投標時應於截標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國外廠商投標時除依招標文件規定應附之證明文件外,應提供下列資格文件,併附於投標文件內供本公司查驗,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不得補正,為不合格標。 1、國外廠商直接投標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並以正本提供。 (2)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國外廠商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以國外廠商名義出具,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 並以正本提供。國外廠商得由該國內營業代理廠商代為填寫並簽署或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國外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國外廠商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 (4)營業代理廠商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營業代理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6)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出具「代理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本須知第6條所屬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3、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廠商須具有在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製造並銷售碳捕存試驗計畫完井各項設備及材料,包括井內設備、井口設備、穿孔設備、抗酸水泥之財物購案經驗,以及供應上述所有設備及材料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9,000萬元或累計總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3億元。 (1)廠商須提出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使用本案抗酸水泥之實績證明,在CCS(碳捕獲與封存)或CCUS(碳捕獲、使用和儲存)工程之使用量單次達64公秉或累計達160公秉(含)以上之證明文件供審查。 (2)實績證明須包括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廠商如非本案設備之製造廠商,得允許以分包廠商(即製造廠商)資格代之。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2、具有相當財力:廠商實收資本不低於新臺幣2,35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96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前述資格認定如金額為外幣,匯率換算依截止投標前一工作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三、本案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為繁體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其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本次公告更新招標文件 更新投標廠商聲明書為113.1.1最新版,其他內容無修改。 履約地點:基隆市、桃園市。 履約期限:井內設備、井口設備、穿孔設備部份:決標次日起300日曆天內交貨;抗酸水泥部份:最多分3批交貨,第一批於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交貨,第2、3批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90日曆天內交貨;詳採購說明書8。
財物採購性質_2 ︰購買。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1,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1/2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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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878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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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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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29 17:00
開標時間
113/01/30 14: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0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NTD2,3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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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商投標時應於截標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國外廠商投標時除依招標文件規定應附之證明文件外,應提供下列資格文件,併附於投標文件內供本公司查驗,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不得補正,為不合格標。 1、國外廠商直接投標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並以正本提供。 (2)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國外廠商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以國外廠商名義出具,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 並以正本提供。國外廠商得由該國內營業代理廠商代為填寫並簽署或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國外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國外廠商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 (4)營業代理廠商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營業代理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6)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出具「代理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本須知第6條所屬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3、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廠商須具有在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製造並銷售碳捕存試驗計畫完井各項設備及材料,包括井內設備、井口設備、穿孔設備、抗酸水泥之財物購案經驗,以及供應上述所有設備及材料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9,000萬元或累計總契約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3億元。 (1)廠商須提出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使用本案抗酸水泥之實績證明,在CCS(碳捕獲與封存)或CCUS(碳捕獲、使用和儲存)工程之使用量單次達64公秉或累計達160公秉(含)以上之證明文件供審查。 (2)實績證明須包括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廠商如非本案設備之製造廠商,得允許以分包廠商(即製造廠商)資格代之。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2、具有相當財力:廠商實收資本不低於新臺幣2,35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96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前述資格認定如金額為外幣,匯率換算依截止投標前一工作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三、本案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為繁體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其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本次公告更新招標文件
更新投標廠商聲明書為113.1.1最新版,其他內容無修改。 履約地點:基隆市、桃園市。 履約期限:井內設備、井口設備、穿孔設備部份:決標次日起300日曆天內交貨;抗酸水泥部份:最多分3批交貨,第一批於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交貨,第2、3批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90日曆天內交貨;詳採購說明書8。
財物採購性質_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1,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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