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240日曆天內,其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4.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承裝特高壓變電設備工作能力之證明(檢附完工或驗收證明)。
*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1.履約期限 (11.1交貨期限與11.2現場安裝測試工期為二段式時程)
11.1本案之交貨期限為自決標日次日起240日曆天。
11.2 現場安裝測試工期為自監造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廠商需完成:
a.設備安裝(包含拆除舊有設備並移至本事業部指定地點)、
b.設備功能測試(詳7.2)
c.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
d.準備竣工相關文(或圖)件
e.教育訓練(詳13.10)
f.設備送電運轉
現場安裝工作須配合本事業部停電期間作業,並於二週前提出停電申請。
11.3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供本事業部備查相關文件,並自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審查作業(詳7.1)。
11.4現場施工期間,廠商因重大工安違規事件被本事業部或政府勞檢單位勒令停止施工,其停工期間,工期照算。
11.5 廠商應與本事業部密切聯繫,除特殊情況並經本事業部同意外,其需要本事業部配合事項應至少於7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停電作業須提前14日曆天通知),但本事業部有權因無法配合而拒絕。
11.6 廠商在施工期間,應保管本工作所屬之材料及設備,並保護已完成之工作;於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完成而工作主體尚未移交給本事業部前,如有任何遺失或損害,概由廠商負責賠償或修復,但因非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不在此限。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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