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塔槽製作工程(作),並持有業主提供之完工證明文件者,須持有勞動部核發之圓筒型高壓特定設備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與第一種壓力容器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如由完工證明文件所載之案件名稱,無法判定其與塔槽更新、檢修工作是否相關,則須另持有該案件之契約(契約內容可節錄部份條文,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以及涵括塔槽更新、檢修工作之承作範圍等記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持有政府檢查機構核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2)圓筒型高壓特定設備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投標廠商須檢附上述資料影本供審查。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桃廠招標投標契約三用表單(放入資格標封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前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廠採購課,並請自行衡量文件往返時效。※「本廠自民國101年12月01日起,不再提供現場領標之服務。」
其他
:餘詳招標文件說明。看現場請事先電洽投標須知P23主辦單位人員。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電話03-3255111#3649,傳真03-3557022本廠政風組電話:03-3255134 傳真:03-3252861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