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50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符合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輸油石化鋼管、消防管或電力電信管安裝工程設計或監造工作。需附承攬該工作之契約摘要及業主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契約摘要:包含工作名稱、契約金額、甲乙方用印處、標單項目全份)。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參加設計案起始會議,並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算工期,設計工期 60 日曆天,不含監造工作之工期。廠商應於工期內完成全部細部圖樣、工作預算書、數量計算書、工作說明書、材料設備規範及施工規範(依本公司規範設計者得免送)。監造計畫書,本公司通知後 14 日曆天內繳交。以上各項資料逾期繳交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監造工期配合工程案開工日至竣工日止。設計工期與監造工期分別計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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