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研究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文發路達園一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50日內含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投標時須檢附投標廠商曾完成至少一台元素分析儀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下列之一:(1)元素分析儀製造、供應或承做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2)客戶出具之證明文件;(3)製造廠出具投標廠商曾售出製造廠製造元素分析儀之證明。上述文件應書明或能明確辨識履約標的包含元素分析儀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以及其數量。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元素分析儀製造廠出具證明文件(開立日期至少須在截止投標日前一年內或於決標日後30日曆天內),書明廠商具有製造廠元素分析儀安裝及維修能力或代理證明,或書面切結於決標日後30日曆天內提供該製造廠出具之前述證明文件;若廠商於決標日後30日曆天內未能檢附上述製造廠出具證明文件,則視同契約未履行,本公司得以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若投標廠商為元素分析儀原製造廠,則免附本項證明文件。惟廠商公司名稱須與元素分析儀產品型錄或產品說明書註明之原製造廠名稱完全一致,或檢附廠商擁有元素分析儀品牌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本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公司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2.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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