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2.16.3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林尚志 |
| 聯絡電話 | (02)23229856 |
| 機關代碼 | 3.13.32.16.3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73號 |
| 聯絡人 | 林尚志 |
| 聯絡電話 | (02)23229856 |
| 傳真號碼 | (02)2396251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4/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一、功能:本工程全線採地下電纜方式佈設,全長約3.3公里,本工程係「零星系統工程」計畫項目,擬針對頂湖E/S轄區161kV系統線路進行改善而興建。 二、效益:線路完成後,每一回線單導體可輸送965A之送電容量。 三、標準:本工程完成後提供系統用電所需之佈纜空間。 四、品質:過載線路利用率可降至不過載,並增加頂湖供電裕度,提供未來用戶用電需求,提高電力系統穩定度及供電品質。 五、特性:本工程為系統線路工程,送電運轉時無須人員於線路中間進行操作。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04/15 12:00 |
| 開標時間 | 115/04/15 14: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73號副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3300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標函應於截標時間之前寄達、送達本處守衛室,逾期無效。 3.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公司制訂標準規範辦理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我國及已與我國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之廠商得單獨或共同投標。本工程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二、 本工程接受我國、已與我國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外國廠商如為主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或報備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為國內廠商者,應為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E101011) ,並加入營造業公會(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四、餘請詳本工程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內容。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就下列所述擇一提出信用證明文件: (A)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B)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C) 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D) 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 |
| 押標金 | 如以現金或電匯繳納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6541451032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6541451032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十一、內容。 |
| 工程期限 | 第1-1期:1350日曆天。 第1-2期:960日曆天。 第1-3期:750日曆天。 第1-4期:300日曆天。 第1-5期:180日曆天。 第2-1期:30日曆天。 第2-2期:30日曆天。 第2-3期:30日曆天。 第3期:40日曆天。 |
| 其他 | 1.餘請廠商自行詳閱圖說及附件內容。 2.開標日如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3.本處政風組電話:02-23418269。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5.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時,均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5/04/15 12: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