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履約地點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林口發電廠內)及
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通霄發電廠內)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投標廠商需提出曾完成招標標的類似(至少161kV等級以上之變壓器或IMB或GIS)之安裝能力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押標金繳納及方式
押標金新台幣25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7年8月27日止。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餘詳投標須知第十一條、押標金。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3.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4.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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