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可選擇性服務費用約新台幣 57,517,698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履約期限
甲方發「委辦通知書」予乙方至121年12月31日止(預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證明文件:本國廠商及外國廠商應提送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規定。
(二)特定資格:
自2002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止具有1部40萬瓩(含)以上之發電機組規劃設計整合之經驗,且該機組業已商轉,或前述期間累積100萬瓩(含)以上發電機組規劃設計整合之經驗,且該機組業已商轉。
證明文件:本國廠商及外國廠商應提送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新台幣602,566,360元
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新台幣547,787,600元
三、【更正公告事項說明】
1.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規範」、「服務工作範圍分工表」及「分包表」修訂項目詳「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電廠工程(含海事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第一次更正公告之招標文件及修正招標文件之修改清單。
2.更正公告之招標文件釋疑期限至107年10月11日 17:00 止,僅受理針對本次修改內容之意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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