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可選擇性服務費用約新台幣 40,000,000 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履約期限
自甲方發「委辦通知書」予乙方至 116年12月31日止(預估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本國廠商: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2)外國廠商:當地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提送承諾書(Letter of Commitment),聲明於得標後6個月內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取得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同業公會。
證明文件:本國廠商及外國廠商應提送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之規定。
2.特定資格:
(1)自2003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止,曾承攬並完成容量6萬公秉以上地上型全容式(Full Containment)LNG儲槽之基本設計工作。或前述期間累積16萬公秉(含)以上地上型全容式(Full Containment)LNG儲槽之基本設計工作之經驗,且該儲槽業已正常運作。
(2)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0年內,曾完成至少乙件LNG接收站之基本設計工作實績。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本項資格,得以分包廠商所具有之資格實績補足。
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新台幣470,6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台幣430,600,000元。
3.採購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報經行政院准予先行辦理補辦預算後,再予決標生效。
【更正事項說明】招標文件第三章契約條款、第四章招標規範修訂條款如下列:
1.第三章 契約條款
(1)P.3 第三條 契約價金給付
二 計價方式 (一) 文字修訂
(2)P.25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三 履約保証金 (二)履約保証金發還 文字修訂
2.第四章招標規範
(1) P.14 第二條 服務工作範圍
壹、LNG儲槽興建工程基本設計及現場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一、服務工作範圍
(四)儲槽EPC工程行政技援工作,採總價計價方式
2. 文件翻譯工作
技術文件翻譯工作
技術文件翻譯:重要會議紀錄及招標規範等甲方認為必要之文件
(2) P.32 刪除原附件2並配合修正其他附件編號(含內文)
(3) P.61 貳 LNG 接收站氣化及卸收設備工程基本設計及顧問服務工作
五、工作人員規定
(一)乙方….。本站區專案工作組織人員經甲方同意後得同時兼任儲槽專
案工作組織人員。
【第二次更正公告事項說明】
1. 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規範(含報價單)、第五章補充須知修訂項目詳《1070308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LNG接收站工程技術服務招標公告文件更正部分對照表》。
2. 下載第2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後,請注意修訂之章節,據以備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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