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擴充可選擇性服務(國外製造廠商資格鑑定服務工作、國外查驗及稽催服務工作、工地顧問服務及重要備品驗證)費用約新臺幣50,254,83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核火工處工管組)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核火工處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
證明文件:詳公開閱覽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之規定。
2.特定資格:自2001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止具有1部28萬瓩(含)以上之發電機組規劃設計整合之經驗,且該機組業已商轉,或前述期間累積72萬瓩(含)以上發電機組規劃設計整合之經驗,且該機組業已商轉。
證明文件:詳公開閱覽文件第五章補充須知第二條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564,384,25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516,522,500元。
【更正事項說明】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規範修訂/新增/刪除條款如下列:
PartⅠ:修訂第二條三、(二)2.(5); 修訂第二條三、(二)9.(7);
新增第二條三、(二)9.(8)(9); 新增第二條三、(三)15.;
修訂第二條五、(二)1.(4)
Part II:刪除 三、(五)3.; 新增四、可選擇性之服務
附表一、服務工作範圍分工表:修訂PartⅠ.二、(三)9.; 修訂PartⅠ.三、(九)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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