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2.15.6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陳志欣 |
| 聯絡電話 | (03)4737726#6650 |
| 機關地址 |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 |
| 傳真號碼 | (03)473628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9/05/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14元 |
| 系統使用費 | 51元 |
| 文件代收費 | 26元 |
| 總計 | 591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6/22 15:00 |
| 開標時間 | 109/06/23 09:30 |
| 開標地點 |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301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2,800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應於本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210日曆天內竣工,另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08.07.25版),另訂適用本公司工程之採購契約。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疏濬業。 A.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E401010 疏濬業」。 b.「E101011 綜合營造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b.「E101011 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a.或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需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業務內容僅與A.(A)b.「E101011 綜合營造業」相關者,應另檢附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另詳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
| 附加說明 | 一、基本及特定資格: (2)特定資格: A.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內含浚挖、清淤、浚填或抽砂回填工作之海事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營業稅)不低於新台幣6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營業稅)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B.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C.投標廠商應提出本工程施工之主要航運船舶相當設備證明,須包括下列(A)及(B)兩項: (A)船機持有證明須提出下列二項之一: a.為投標廠商自有者,應提出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b.若非自有者,應提出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以及其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B)本工程用於裝載運駁浚挖、清淤之土石方施工船舶須提出規格證明資料至少如下: 單艘或數艘累計泥艙容量達3,000 立方公尺(含)以上之受泥船,前述受泥船係指各種可載運浚挖淤泥、土石方之船舶並須配備自動定位儀。 二、押標金: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9年08月12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工程期限: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1日曆天內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竣工當日應提出竣工報告表,若延遲提出,以提出之當日為竣工日期。乙方應於本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210 日曆天內竣工,每逾一日曆天繳納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逾期違約金新台幣160 萬元。本工程須配合大潭發電廠穩定發電需求及通水時程,不容有進度落後之情事,乙方須調備足夠作業能量之施工機具、材料及人員施工,使本工程能在預定期限內完成。 四、其他: 1.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2.本工程之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乙方應負責向國內或國外保險業(須經本國政府核准立案或特許設立)投保,相關規定詳00810 章特訂條款S.5所訂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3.招標文件表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各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4.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9/06/22 15: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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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