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2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規定:
(1)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正本(應蓋與標單相同印鑑;空白表格如附件2)。
(2)經濟部投審會網站上所公佈「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上之廠商不得為本工作之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67條第2項規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2.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不得塗改且須蓋有查覆單位圖章,始為有效)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5)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至少應包含下列技師(a)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2.本工作履約期限自本監造服務標案開工日起至施工標案竣工後完成驗收合格日止,故本工作履約期限為本監造服務標案開工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含缺失及澄清改善完成),預估約為1148日曆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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