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審查廠商資格,未訂定契約價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須取得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所核發之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 二)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請之船舶須經航政單位核可,允許台灣本島至離島電廠間, 載運燃油航行之合格且適航之船舶。
( 三)申請廠商所提供申請之船舶, 可為申請廠商自有或租賃船舶, 惟自有船舶需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 如船舶登記證書); 租賃船舶需檢附租賃契約。
二、特定資格:
( 一)具有相當設備者
廠商申請之船舶載重噸須達1,500公噸以上。
( 二)廠商申請之船舶須符合「船舶檢查規則」與相關法規之規定, 此外亦須配合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暨賠償污染損害之責任保險單」之要求:
1.雙殼油輪。
2.申請船舶須合乎海洋委員會最新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各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
3.申請之船舶燃用「0.5%以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
(三)其他: (詳資格審查作業規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書面審查廠商提供之各項文件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國內離島三電廠(澎湖尖山、金門塔山及協和電廠珠山分廠)燃料油海
運傭船採購案
附加說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離島發電廠燃料油海運傭船廠商登記暨資
格審查作業規範(案號:TPC-FD-FOS-113)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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