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促進產業發展、降低環境衝擊,並配合政府離岸風電第一階段區塊開發政策,故規劃於大潭電廠新建345kV開關場,預計增加1GW再生能源併網容量,除供桃園地區離岸風場引入系統所需外,更有助於提升供電穩定,並預留空間供未來可能新建線路提高電源線可靠度,故本採購有其必要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履約期限
乙方應依據招標文件之特訂條款表5.3-1 完成全部工程及清理配合工作完成;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23)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2.5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2.5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資格: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本工程範圍內為政府採購協定GPA電力排除項目另詳本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三十一)。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3)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提出之所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等11項規定。
(二)、廠商資格:
1.國內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 項之證明文件; (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 「E101011 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 「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另詳本公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已將廠商相關履約能力納入評選項目。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更正為延長等標期及開標地點,其餘內容未修正。(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
3.本採購案分期工程內容及期限:
(1)第1分期:自開工日期之次日起710日曆天內完成。
A.新345kV 開關場土建及附屬機電設備工程可提供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裝機及電力監控設備安裝。
B.345kV GIS 設備房架空式移動起重機工程(申辦使用合格證)。
(2)第2分期:自開工日期之次日起970日曆天內完成。
A.345kV SF6 屋內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及附屬設備安裝及測試完成。
B.345kV開關場電力監控(SCADA)暨監控保護及附屬設備(含Off-Line 測試)及輔助電力系統(含中壓/低壓配電盤、125VDC 及UPS 電源系統)及相關電纜托架設計、供應、安裝及測試完成。
C.完成新345kV開關場消防設備功能。
(3)第3分期:自開工日期之次日起1100日曆天內完成。
A.新345kV 開關場土建及附屬機電設備工程(含裝修及屋外土建工作)。
B.電抗器區基礎、防火牆、電纜涵洞及管溝等。
C.新345kV 開關場消防掛件。
(4)第4分期:每回路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工。預計通知施工日期為117年7月。
A.345kV 輸電線路匯流排(GIL)一路、二路銜接。
(5)第5分期:自甲方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資料。預計通知施工日期為117年11月。
A.工程全部竣工(詳5.3.4 節說明)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4-1一般規定:
(1)我國投標廠商【依前述「廠商資格摘要」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外國投標廠商
A.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格規定(A)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其餘(B)、(C)項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E101011營造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B.廠商須提供下列最近三年內之證明文件,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押標金新臺幣 5,000 萬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報價有效期至少為115年4月18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就更正內容有疑義者: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