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
本採購案預計異地汰換4部2,000kW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並裝設選擇性觸媒還原反應器SCR、集塵設備、消音器、採用0.3%低硫重油為燃料、設置廢水緩衝池及原有廢水排放口遷移,有助減少氮氧化物、粒狀物及硫氧化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避免廢水逕流入當地濕地造成海洋生態破壞、減少噪音避免影響周遭居民生活安寧,提升對馬祖地區環境保護作用。
2.效益目標:
馬祖地區為獨立發電系統,若因南竿電廠配合連江縣政府要求遷廠,經評估尖峰負載可能超過可靠供電能力而產生供電缺口,本採購案將使南竿機組轉為備援機組,未來可利用機組高低出力及新機組快速升載能力搭配,更靈活且有彈性提供馬祖地區可靠供電能力,再配合設置空氣污染物防治設備,可保護當地空氣品質,達成政府照顧離島居民生活及促進離島經濟繁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0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樓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第1分項工程 705 日曆天,第2分項工程 800 日曆天;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訂定之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一般規定:
A.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B.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等12項規定
(2)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
(A)投標廠商須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兩者之一),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之一: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或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 機械安裝業。
(B)投標廠商其分包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C)廠商信用之證明。
B.外國廠商
(A)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等3項規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節錄如下,詳如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1.國內廠商
投標廠商須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外國廠商
投標廠商須自下列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1)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相關履約能力所需資格已納入評選項目。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4次公告第1次更正,更正內容詳「更正公告文件-修正條文對照表」,餘同原規定不變。
2.本案履約地點: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9之9號。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必須按投標須知定義之開工日期正式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第1分項工程:
本工程開工日起 705 日曆天內須完成第五號柴油發電機組及其各項附屬設備安裝及試驗至開始接受調度(ODD),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辦理分項驗收。分項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3)第2分項工程:
本工程開工日起 800 日曆天內須完成第六至第八號柴油發電機組及其各項附屬設備安裝及試驗至開始接受調度(ODD),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辦理分項驗收。分項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4)全部工程竣工:
得標廠商應於第2 分項工程全部機組開始接受調度之次日起 150 日曆天內,完成機組試運轉、教育訓練及契約規定之所有分項工作(含強制性備品與特殊工具點交)(詳特訂條款11.11 及11.12)及完成土建工程(含景觀及道路工程)及其他機電設備之詳細設計圖、計算書審查核可、協助編撰防災計畫、自來水、電氣、電信、消防、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許可、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事業廢棄清理計畫等各項許可取得(含其他未載入但應依法申請之相關許可或執照),並提出竣工報告表及工程竣工結算規定之各項資料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總驗收。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08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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