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1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履約期限
第1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2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3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另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般規定
(1)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亦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作為分包廠商。
...
(7) 本工程範圍內之345kV 500MVA 變壓器,屬政府採購協定(GPA)電力排除項目,惟依該協定1MW~600MW 變壓器及變流器開放予美國、歐盟、日本、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香港、新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
等7項一般規定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註:國內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 曾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b) 曾製造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c) 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 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案情簡單,有明確履約依據且為本公司經常採購之標的。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之「特訂條款」及「工程規範7.16.技術規範」,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興達發電廠345kV/161kV 開關場區)。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必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竣工
本工程各項施工階段應按特訂條款表5.2-1之規定工作期限完成安裝及試驗(不含安裝後本公司之試驗工作)。
A.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1(第1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1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B.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2(第2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2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C.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3(第3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 T.T3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D.各分期工作經得標廠商於現場設備安裝及試驗完成,以及本公司綜合研究所實施之完工試驗合格後(不包含配合本公司辦理加壓試驗及併入電力系統累計滿30日曆天無異狀),得標廠商始得申報分期竣工,再由本公司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辦理分期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5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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