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21153302 已決標公告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連絡變壓器及附屬設備工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2/03/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15,255,300
原始預算
$ 1,249,500,000
底價金額
$ 1,215,255,3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傳真號碼 (02)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3/03
原公告日 112/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13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103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5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1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2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3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另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般規定 (1)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亦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作為分包廠商。 ... (7) 本工程範圍內之345kV 500MVA 變壓器,屬政府採購協定(GPA)電力排除項目,惟依該協定1MW~600MW 變壓器及變流器開放予美國、歐盟、日本、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香港、新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 等7項一般規定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註:國內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 曾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b) 曾製造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c) 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 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案情簡單,有明確履約依據且為本公司經常採購之標的。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之「特訂條款」及「工程規範7.16.技術規範」,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興達發電廠345kV/161kV 開關場區)。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必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竣工 本工程各項施工階段應按特訂條款表5.2-1之規定工作期限完成安裝及試驗(不含安裝後本公司之試驗工作)。 A.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1(第1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1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B.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2(第2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2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C.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3(第3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 T.T3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D.各分期工作經得標廠商於現場設備安裝及試驗完成,以及本公司綜合研究所實施之完工試驗合格後(不包含配合本公司辦理加壓試驗及併入電力系統累計滿30日曆天無異狀),得標廠商始得申報分期竣工,再由本公司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辦理分期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5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3/1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23667699
傳真號碼
(02)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3/03
原公告日
112/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13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103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5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1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2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第3項分期工作150日曆天;另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般規定
(1)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亦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作為分包廠商。 ... (7) 本工程範圍內之345kV 500MVA 變壓器,屬政府採購協定(GPA)電力排除項目,惟依該協定1MW~600MW 變壓器及變流器開放予美國、歐盟、日本、瑞士、加拿大、挪威、冰島、香港、新加坡及以色列之產品。 等7項一般規定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註:國內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 曾供應或承做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b) 曾製造345kV 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c) 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 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案情簡單,有明確履約依據且為本公司經常採購之標的。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之「特訂條款」及「工程規範7.16.技術規範」,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本次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興達發電廠345kV/161kV 開關場區)。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必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竣工 本工程各項施工階段應按特訂條款表5.2-1之規定工作期限完成安裝及試驗(不含安裝後本公司之試驗工作)。 A.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1(第1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1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B.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2(第2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T.T2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C.特訂條款表5.2-1之項次3(第3項分期工作):連絡變壓器 T.T3及附屬設備之安裝(含161kV IMB、161kV電纜終端匣箱處理及配合工作、69kV GIS、69kV GIB、33kV並聯電抗器、33kV接地變壓器、消防系統設備等)及完工試驗;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試驗。 D.各分期工作經得標廠商於現場設備安裝及試驗完成,以及本公司綜合研究所實施之完工試驗合格後(不包含配合本公司辦理加壓試驗及併入電力系統累計滿30日曆天無異狀),得標廠商始得申報分期竣工,再由本公司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辦理分期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2,5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3/13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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