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金門塔山發電廠開關場裝甲開關箱設備更新為23kV氣體絕緣開關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本設備供給電廠電力輸送品質為不可或缺之設備,經濟壽命約20年以上。
2.效益目標:既有裝甲開關箱汰換為23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可確保提供金門地區用戶更穩定之電力。
3.本採購設備係電力輸送之必需品且為不可或缺之設備。
4.本工程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可評選出最具技術、經驗、管理、整合等整體能力之廠商,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供用電之穩定性,降低電廠之維護頻率及成本。
5.預計開始使用日期:112年度開始使用。
6.預計使用年限:20年以上。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6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5/04 16:5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5/05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3樓1305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00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採工程會109/12/25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等13項。
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本公告「附加說明5」。
【餘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金門塔山發電廠(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2號)。
3.本案工程期限:
◎開工:本工程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 7 日曆天內開工。
◎第1分期工程: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650日曆天內完成土建工程及機電設備完成製造、安裝(含改接及既有設備拆除)、完工試驗等工作,且設備完成加壓累計滿30天。
◎全部工程期限:乙方應自第1分項工程竣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表、結算資料編製,並提出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辦理現場查驗。
4.押標金新臺幣11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11月30日。
◎續補充說明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如下:
5.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a項及b項,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b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具有於自民國104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變電所工程或發電廠之開關場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之廠商,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上述工程至少應包括23kV(含)以上機電設備之製造及施工。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財力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5,000,00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4-01T08:32:23+08:00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本設備供給電廠電力輸送品質為不可或缺之設備,經濟壽命約20年以上。 2.效益目標:既有裝甲開關箱汰換為23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可確保提供金門地區用戶更穩定之電力。 3.本採購設備係電力輸送之必需品且為不可或缺之設備。 4.本工程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可評選出最具技術、經驗、管理、整合等整體能力之廠商,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供用電之穩定性,降低電廠之維護頻率及成本。 5.預計開始使用日期:112年度開始使用。 6.預計使用年限:20年以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6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3樓1305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00萬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參採工程會109/12/25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等13項。 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本公告「附加說明5」。 【餘詳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金門塔山發電廠(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2號)。 3.本案工程期限: ◎開工:本工程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 7 日曆天內開工。 ◎第1分期工程: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650日曆天內完成土建工程及機電設備完成製造、安裝(含改接及既有設備拆除)、完工試驗等工作,且設備完成加壓累計滿30天。 ◎全部工程期限:乙方應自第1分項工程竣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表、結算資料編製,並提出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辦理現場查驗。 4.押標金新臺幣11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11月30日。 ◎續補充說明本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如下: 5.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a項及b項,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b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經驗或實績:具有於自民國104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之期間內變電所工程或發電廠之開關場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之廠商,並持有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發給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上述工程至少應包括23kV(含)以上機電設備之製造及施工。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力: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財力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5,000,00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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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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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塔山發電廠開關場裝甲開關箱設備更新為23kV氣體絕緣開關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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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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