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原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標案案號
tpc-dof-2016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公司燃煤定期契約採購由競標產生得標商與第一年契約價格,依契約一般條款第5章之規定:第二年起各年契約價格,由買賣雙方逐年參考市場情況議定,第二年起之各年度契約價格洽議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
2.本公司燃煤定期契約規定每年契約量為50萬公噸,本公司有20個百分比之增減權(即本公司有權決定提運40萬公噸至60萬公噸之間的煤量),由本公司視電廠需求、購煤成本等因素決定最後提運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燃料處902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美金200,000元或新台幣6,490,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燃料處燃煤組
廠商資格摘要
定期契約採購,向有權售煤之礦主、生產者或其全屬之銷售廠商採購;煤源屬中國大陸者,得向已獲得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核准輸出燃煤之廠商採購,或向中國大陸以外之第三地區廠商採購,該第三地區廠商獲得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核准輸出之燃煤之廠商之授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1.台電公司燃煤定期契約採購,係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邀標對象為台電公司燃煤定期契約合格廠商名單中,所有符合一般亞煙煤質C2規範且剩餘開採年限在3年(含)以上之廠商。
2.預算金額不含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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