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4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楊佳瑋 |
| 聯絡電話 | (02)23667078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
| 傳真號碼 | (02)2368584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9/05/19 |
| 原公告日 | 109/05/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6/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9/06/04 10:3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兩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本公司核定之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基本資格: 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國內技術顧問機構或個人具執行本計畫相關性質調查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下列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中華民國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提出具有本計畫相關性質調查之能力證明。如曾經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計畫或相關研究論文等。 (三)投標廠商應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0,541,830元(含稅),10,039,838元(未稅)、採購金額為10,541,830元(含稅),10,039,838元(未稅)。 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研究計畫需求規範書(含廠商評選辦法);2.招標公告;3.投標須知;4.預算經費編列標準;5.標準契約條款;6.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 ; 7.廠商投標單;8.投標廠商聲明書(1、2);9.研究計劃書(空白格式);10.授權書;11.綜合封。 三、本計畫於得標後應就計畫說明會之審查建議修改計畫書內容,修改原則為不得減少工作項目,且在原需求規範書內所增加 工作項目,不得要求加價。 四、若財團法人參加本計畫案件:(請於投標時出具下列證明,否則不得承辦本計畫,詳本公司「委託研究計畫標準契約條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查核規定。)1.其為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內應加列政府審計人員查核條款,否則不得承辦本計畫。2.其為未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應出具未委任聲明,並承諾有中途委任時,同意增訂政府審計人員查核條款,否則亦不得承辦本項計畫。 五、本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內(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二項(含)以上之研究計畫時,應提出已承接計畫名稱、委託單位及計畫期間等資料文件,並寫入研究計畫書。若無前述情形,請提出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研究計畫書、廠商投標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以大封套合併裝封,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黏貼綜合封做為封面)。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上所指定之場所。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或專人送達時間,逾投標截止期限到達者,不予開標。(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或蓋原投標之章。)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9/06/0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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