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9樓
履約期限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採用本公司核定之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本案「廠商投標須知附件」:附件1及附件2。
其中,應特別注意,投標資格:
★投標醫院需為北部地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第三級核災急救責任醫院。(前揭醫療院所,以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5日向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遞交之《國軍因應福島等級核災事故之政治中樞、軍事機關設施轉移及對我國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揭示者為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 招標公告;2. 招標規範;3. 廠商投標須知;4. 廠商投標須知附件(含廠商應提送之資格及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服務建議書格式、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授權書) ;5. 委託技術服務契約;6. 綜合封。
2.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規範、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以大封套合併裝封,封套外部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黏貼綜合封做為封面)。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上所指定之場所。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或專人送達時間,逾投標截止期限到達者,不予開標。(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或蓋原投標之章。)
3.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台幣3,600,000元(不含營業稅);新台幣3,780,000元(含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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