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24/09/27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1 -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林勝彥 |
| 聯絡電話 | (02)23667699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
| 傳真號碼 | (02)236516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11/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11/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11/14 09:3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0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1,405萬1,875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0日曆天內完工第1項分項工作(預定通知日為115年9月1日,相關期限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112.11.23 版)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國內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之證明文件: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外國廠商資格: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國內廠商資格: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I.曾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曾製造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I.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國內廠商資格: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其他: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本次招標修正前(第1)次招標文件部分內容,相關修正請參閱「條文修正對照表」,該修正事項非屬重大變更,且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本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之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水里鄉民權巷125號。 3.本採購案工作期限(節錄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及「特訂條款」): (1)開工:本採購案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並提出開工報告表(一式6份)。 (2)第1項分期工作:新設主變壓器、中性點避雷器、三相避雷器及相關附屬設備,既有隔相匯流排(IPBD)及相關附屬銜接作業。 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40日曆天內完工。(預定通知日為115年9月1日,實際日期以本公司正式通知為準。) 預定更換之機組主變壓器及相關附屬設備以本公司正式通知為準。 (3)第2項分期工作:提送竣工圖、設備箱鑰匙3副、竣工表單編製及工作照片彙總。 工作期限為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工。 4.押標金:材料為新臺幣1,142萬5,500元,安裝為新臺幣262萬6,375元。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自開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止(以投標文件有效期加30天計算)。 5.廠商資格(節錄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 (1).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之證明文件:「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c.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I.曾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曾製造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I.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B.外國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之證明文件,無我國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者,檢附業務內容與該營業項目之關連性:「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b.投標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I.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II.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I.曾供應或承作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曾製造345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III.取得台灣電力公司345kV級之變壓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6.本採購案之比標方式說明: A.本採購案採用一次投標一段式開標,並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21點、(6)其他、(6-3)規定辦理。 B.比標: a.本採購案主變壓器在額定電壓與額定頻率下運轉,合格廠商所報之無載損失保證值,每1kW換算為新臺幣7萬6,568元整,不足1kW 時按比例計算。 b.本採購案主變壓器在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容量下運轉,合格廠商所報之負載損失(以繞組溫度85℃為準)、全部油泵損失(1組冷卻器停用),每1kW換算為新臺幣7萬3,368元整,不足1kW時按比例計算。 c.比標金額為廠商投標標單總價加上上述a、b之調整金額。以上之比價金額僅供開標時比標用,與決標金額無關。決標金額仍以得標者之原投標最後報價金額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其附加條款」】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8.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億6,207萬5,000元。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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