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標務:陳小姐(02-23667702)、規範:陸小姐(02-23666436) |
| 聯絡電話 | (02)23667702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
| 傳真號碼 | (02)3365290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10/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21 10:00 |
| 開標時間 | 115/10/21 14:00 |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主樓5樓501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使用本公司參照文化部之「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頒定之勞務採購標準契約範本。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得標後實際執行服務項目之人員資格條件: (一)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二) 國籍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 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籍人士)。 (四) 語文測驗成績影本(本國籍人士)。 (五) 本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或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有居留證影本(外國籍人士)。 **本國籍人士:大學畢業曾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經驗,需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語文測驗成績: 1.托福iBT測驗83分以上。 2.雅思測驗6.5分以上。 3.全民英檢測驗高級以上。 4.TOEIC Listening and Reading Test 880分以上,及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Tests二科皆170分以上。 **外籍人士:以英文為母語且大學畢業,並符合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者),或持有我國就業資格文件或證明文件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取得工作許可者),或符合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頒訂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2章雙語翻譯工作之規定者(即受僱於跨國人力仲介機構)。 詳本案 |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 。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投標廠商應附投標廠商得標後實際執行服務項目之人員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如語文測驗成績、學歷證明文件、符合就業服務法文件等,詳本案 |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_2 | 。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上述金額均含5%營業稅,本案不含營業稅之採購金額:新臺幣1,373,160元/不含營業稅預算金額:新臺幣1,373,160元。 2.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 押標金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或未依規定繳納者,為不合格標。 4. 標封內未附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或經審查結果證件內容不符,或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或投標廠商名稱與證照不符者,投標文件無效。 5.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修改處未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無效。 6. 標封內未附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投標文件無效。 7.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或蓋用原投標之章。 8.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51條、53 條、54 條或第 57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所載電話)通知時間內(以 |
| 15分鐘 | 為原則)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外標封或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未載明電話或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9.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10.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11.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 12. 投標廠商應詳閱本案投標須知,以免導致投標文件不合格或無效,影響自 身權益。 13.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7364。 14. 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範內容有疑問,請洽詢台電秘書處陸小姐,電話02-23666436。標務相關請洽詢秘書處總務組陳小姐,02-23667702。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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