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林嘉瑩 |
| 聯絡電話 | (02)23666365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單位名稱 | 秘書處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 |
| 聯絡人 | 林嘉瑩 |
| 聯絡電話 | (02)23666365 |
| 傳真號碼 | (02)3365290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1/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費索取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1/30 16:00 |
| 開標時間 | 105/12/01 09:00 |
| 開標地點 | 1001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501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總務組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本公司訂定之各類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本招標案之投標廠商係指可提供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檢具: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其免繳之證明文件為:_____________。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投標廠商僱用人員之基本資格條件: (一)本國籍人士:大學畢業曾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經驗,具有多益測驗成績860-990分金色證書之認證(如附件)。 (二)外籍人士:以英文為母語且大學畢業,並符合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者),或持有我國就業資格文件或證明文件者(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取得工作許可者),或符合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 」頒訂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章雙語翻譯工作之規定者(即受僱於跨國人力仲介機構)。 三、投標廠商應附僱用人員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二)國籍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留學或居住英語系國家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籍人士)。 (四)多益測驗成績影本(本國籍人士)。 (五)本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或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有居留證影本(外國籍人士)。 (六)投標廠商與僱用人員之僱傭契約。 招標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投標廠商出具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對。 #其他: 一.本招標公告之採購資料欄位中所載之金額均含5%營業稅。另,本案未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52,800元。 二.投標廠商如有本採購案規範之疑問,請洽詢台電秘書處文書組主管外文管理李淑美課長(電話:02-23666348)。 三.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1/30 16: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