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81520037 已截止

核三廠一、二號機燃料護箱吊車採購案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8/18 截止日:115/08/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710,117,100

押標金
$ 10,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8/26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5 - 吊車,操作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郭庭蓁
聯絡電話 (02)23666777
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聯絡人 郭庭蓁
聯絡電話 (02)23666777
傳真號碼 (02)2367905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26 10:00
開標時間 115/08/26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材料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13.31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台電指定製造開始日期起300天內,依DDP之條件將兩部機組完整的防止單一失效護箱吊車系統運送至核三廠指定地點完成交付(詳本案採購規範第三章專案特別商務條款3.24專案整體時程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須知4.7.5「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之規定】(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免附該項繳稅證明。】(三)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2.外國投標廠商須提出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3.本工作禁用中國籍人士。(四)其餘規定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12條。二、本案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六及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1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2.外國投標廠商須提出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3.詳「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2.本工作禁用中國籍人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 【其他】: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全案總價比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第3次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四、本案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 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財力證明: 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7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5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2.經驗或實績證明:投標廠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年內已於核電廠完成符合NUREG-0554與ASME NOG-1標準、承載能力為125美噸或以上的1台防止單一失效吊車設計、製造、供應和承接工作。投標廠商應提交以下文件以供核實:(1)實績清單包含投標廠商完整的防止單一失效吊車經驗。該清單應包括電廠名稱、營運日期以及投標廠商負責部分 (2)一份聲明書表述投標廠商所列舉之吊車符合上述要求 (3)投標廠商需提供一份上述列舉核電站/核電廠出具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以證明此記錄的真實性。該文件還應包括依法登記的行號、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吊車承載能力、開始運轉日期、性能測試結果以及投標廠商完成的工作。 七、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應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便於辨識,並請註明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免填)、聯絡電話、傳真電話、採購案號、招標標的及截標日期時間。 八、招標文件含「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請務必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放置於綜合封內,以免投標文件無效。 九、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本案「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及「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版次/內容更新,請以更新版文件投標,如投標時未使用最新版次/內容,將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6.6(8)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26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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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庭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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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31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聯絡人
郭庭蓁
聯絡電話
(02)23666777
傳真號碼
(02)2367905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26 10:00
開標時間
115/08/26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材料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13.31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台電指定製造開始日期起300天內,依DDP之條件將兩部機組完整的防止單一失效護箱吊車系統運送至核三廠指定地點完成交付(詳本案採購規範第三章專案特別商務條款3.24專案整體時程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須知4.7.5「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之規定】(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免附該項繳稅證明。】(三)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2.外國投標廠商須提出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3.本工作禁用中國籍人士。(四)其餘規定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12條。二、本案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六及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1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2.外國投標廠商須提出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3.詳「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2.本工作禁用中國籍人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領投標資料。 【其他】: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全案總價比減,總價決標。 三、本案為第3次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四、本案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標封。 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財力證明: 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7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5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2.經驗或實績證明:投標廠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年內已於核電廠完成符合NUREG-0554與ASME NOG-1標準、承載能力為125美噸或以上的1台防止單一失效吊車設計、製造、供應和承接工作。投標廠商應提交以下文件以供核實:(1)實績清單包含投標廠商完整的防止單一失效吊車經驗。該清單應包括電廠名稱、營運日期以及投標廠商負責部分 (2)一份聲明書表述投標廠商所列舉之吊車符合上述要求 (3)投標廠商需提供一份上述列舉核電站/核電廠出具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以證明此記錄的真實性。該文件還應包括依法登記的行號、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吊車承載能力、開始運轉日期、性能測試結果以及投標廠商完成的工作。 七、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應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便於辨識,並請註明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免填)、聯絡電話、傳真電話、採購案號、招標標的及截標日期時間。 八、招標文件含「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請務必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放置於綜合封內,以免投標文件無效。 九、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本案「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及「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版次/內容更新,請以更新版文件投標,如投標時未使用最新版次/內容,將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6.6(8)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26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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