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謝姿瑜 |
| 聯絡電話 | (02)23666796 |
| 機關代碼 | 3.13.31 |
| 單位名稱 | 材料處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
| 聯絡人 | 謝姿瑜 |
| 聯絡電話 | (02)23666796 |
| 傳真號碼 | (02)2368416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12/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2/01/30 17:00 |
| 開標時間 | 112/01/31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副樓10樓開標室(註:如有變動,開標前另通知)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700萬元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材料處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0081100116押標金帳戶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採購一組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連江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次日起計工期,分3期履約,共330日曆天,詳採購說明1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至少包含下列營業項目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廠商則須出具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英文證明文件)及應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CC01090 電池製造業 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4.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實績證明文件 四、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2.投標廠商資格。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截止日前曾完成併入國內或國外電網3.3 kV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之1MW以上儲能系統,主標商需提出前述儲能系統整合規劃及承做能力之實績證明(如驗收結算證明書、使用良好證明等),如此一實績屬團隊之分包商或主標商之母公司,則主標商需獲其實績證明授權書,始可認定為主標商實績。實績證明及實績授權書之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2.投標廠商資格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自下述三項證明文件中,擇一提出: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2.投標廠商資格。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為含稅(預算及採購金額未稅:147,000,000元)。 二、決標方式:最有利標。 三、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辦理公開招標,依該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與第52條第1項第3款,不訂底價,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且依該法第56條第1項評定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附件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評選須知」(含附表一、附表二)〕。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五、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六、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八、現場勘查日期:本公司訂於112年1月辦理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案現場勘查作業,有意參加現勘廠家,請於112年1月3日前與聯絡人報名,逾期者不再接受報名。(聯絡人:方怡珊;連絡電話:(02)2322-9768)。投標廠商應自備安全帽及反光背心並遵守台電公司工安相關規定,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5.5及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56條規定。 九、本案含資通訊功能之設備(BMS、電池模組、電池櫃、電池貨櫃、PCS、ESMS SCADA網路通訊設備等)不得由中國大陸廠商提供,且不得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5.4。 十、為確保設備品質及台電運轉維護實務需求,「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6.9及6.10規定之事項及保證書等為投標廠商必要遵守,並應於服務建議書或投標文件內檢附,檢附資料如未能符合規定,投標廠商得澄清一次,並以一次為限,惟不得補件。未提供或提供之規格或內容經澄清後仍不符合要求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列為評選對象。〔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6.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提送〕。 十一、投標廠商應附保證書保證投標時所提送之規格文件內所有文件、設計、技術及施工法等均未違反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者應負擔所有之法律責任,與台電公司無涉〔其餘詳「馬祖珠山儲能設備系統1套採購說明」(變技字第111-071號、111年12月06日)」 6.10.6.〕。 十二、本次係第一次公開招標,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