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否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7/07/1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7/07/13 1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千萬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0/13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其他:履約期限
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其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4.6資格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未稅為NT$358,245,000,000
二、本案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檢具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提出已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
1.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4.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供氣同意證明文件。
(二)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取得籌設或擴設許可,並將籌設或擴建許可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單價比減,全案單價決標。
四、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六、本案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條款:
(一)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商業運轉日起屆滿十年之日止,如屆時法令或立法機
關相關決議未限制本契約期間時,甲方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洽乙方增購十年,乙方不得拒絕。前述增購期滿前兩年,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再延長契約期間五年。惟依本契約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其餘詳「IPP購售電契約特訂條款」第九章契約期間及終止。
(二)契約期間內(含展延期間),甲方得洽乙方增購之金額以原契約金額之3.5倍為上限。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18-06-23T04:25:36+08:00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否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0/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材料處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4.6資格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未稅為NT$358,245,000,000 二、本案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檢具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提出已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 1.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4.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供氣同意證明文件。 (二)尚未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取得籌設或擴設許可,並將籌設或擴建許可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決標方式:分項單價及總價報價,單價比減,全案單價決標。 四、本案為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截止及開標日期時間、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傳真電話及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等,以供識別。 六、本案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條款: (一)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商業運轉日起屆滿十年之日止,如屆時法令或立法機 關相關決議未限制本契約期間時,甲方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洽乙方增購十年,乙方不得拒絕。前述增購期滿前兩年,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再延長契約期間五年。惟依本契約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其餘詳「IPP購售電契約特訂條款」第九章契約期間及終止。 (二)契約期間內(含展延期間),甲方得洽乙方增購之金額以原契約金額之3.5倍為上限。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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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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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瓩燃氣機組電力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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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17-電力,瓦斯,蒸氣及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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