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但以一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前,乙方應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本契約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履約期間甲方如有新加入變電所或辦公場所,辦理契約變更增加數量,履約期限不變,其單價以原約單價計算,契約終止前6個月內安裝費可另行報價,其擴充以契約價金總價1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康平街一九二號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如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提供下列資格文件供甲方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1。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附件2。
(五)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666,812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163,700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