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投標廠商總標價應包含加值型營業稅報價,依法令規定具免稅身分者該加值型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該類廠商參與投標時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
3.廠商總標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勿超過本公告之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如超過者為無效標,不予減價機會。
4.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請併附標單、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本案證件繳驗請詳投標須知第14條第1項各款。
5.本案採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紙本申領。
6.(1)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2)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至開價格標日次日長五十日。
7.本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8.本工程地點:台中市和平區。
9.本工程期限:詳本案特訂條款補充說明三、(一),簡述如下:
本工程依工程範圍共分七期,第一期自訂約日次日起15日曆天開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第二、三、四期則俟第一期完成後由甲方視主管機關水保核准及乙方洽談施工過路、用地之進度等分次或一次同時通知開工;第五、六、七期則於第二、三、四期完成後,視機電工程之期程由甲方分次或一次同時通知開工(若機電工程於第二、三、四期之塔基主體工程最後完成之日起3個月能進場施工,則需俟機電工程完成後方能通知開工;若無,則由甲方視情況通知開工),乙方應配合辦理。
(1)第一期:「全部工程範圍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申報書申辦」
工期:開工日起 7 日曆天
(2)第二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2」塔基主體工程
工期:自開工日起280日曆天內完成
(3)第三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4」塔基主體工程
工期:自開工日起310日曆天內完成
(4)第四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5」塔基主體工程
工期:自開工日起320日曆天內完成
(5)第五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2」植生、工區清理及施工場所搬運道路、用地等之復舊、修復
工期:自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
(6)第六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4」植生、工區清理及施工場所搬運道路、用地等之復舊、修復
工期:自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
(7)第七期:「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5」植生、工區清理及施工場所搬運道路、用地等之復舊、修復
工期:自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
10.本案履約應具備之技術人力、施工機具及安全衛生護具等請詳「本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承攬商履約查驗資料表。
11.本案規範說明請洽本處土木組電話:06-6563711轉631林先生。
12.(一)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
(三)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1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自公告日起5日內前,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本處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14.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或開標時未派代表到場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15.本案檢舉機關之聯絡資訊:詳投標須知第31條第11項。
(1)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2)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6-6562730,
[email protected]
(3)調查機關:
A.發包單位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台南市調查處電話:06-2988888,台南市郵政60000信箱
B.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台中市調查處電話:04-23038888,台中市郵政60000信箱
(4)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16.本案不含稅之採購金額78,857,143元;不含稅之預算金額78,857,143元。
17.本工程詳細價目表『第五項-品管費』、『第七項-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之工項,於本工程所佔之總工程費用(不含『營業稅』)比例各分別為0.6%~1.5%、3.6%~5%之區間;另『第八項-稅什費,管理(含相關人員業務執行),利潤,保險及印花稅等,依完工結算比例調整』之工項,於本工程所佔之總工程費用(不含『營業稅』及『稅什費,管理(含相關人員業務執行),利潤,保險及印花稅等,依完工結算比例調整』工項費用)比例為8.5%~9.5%之區間。
18.其餘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投標須知、特訂條款補充說明、一般條款、本公司安全衛生輔導安全施行細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塔基工程施工規範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