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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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1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1.90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蔡怡君 |
| 聯絡電話 | (02)23675969#6218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
| 傳真號碼 | (02)2367808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24,339,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2/12/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1/16 08:00 |
| 開標時間 | 113/01/16 14: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履約期限 | 本契約竣工期限為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年。(詳投標須知第四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本公司修訂工程會之標準契約範本辦理。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工期 |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由甲方通知開工日。本契約竣工期限為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年。(詳特訂要點第九條) 竣工: (一)本工程契約於開工日7日前(即首件交辦單)應填報工程開工報告表(如附表六),於末件交辦單竣工後應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如附表七),工程期中各項交辦工作之開、竣工日期應填報於交辦單上,不另填工程開、竣工報告單。 (二)乙方對每件工程應按照甲方所訂項目切實執行。 (三)工程進行中如遇下列事件,乙方應於事件發生時,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派員處理;下列第1款損壞設備零件如需更換,乙方不得拒絕,所需更換費用得另按工作積點追加計付並酌增工期,乙方不得要求額外補償。 1.發現設備組件或其他配件有損壞、破裂或漏油現象。 2.發生傷害或感電事故時。 (四)施工期間及夜間作業之臨時照明設備及安全設施概由乙方自備。 (五)每件交辦單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時間開工並於指定期限內竣工。 (六)契約期間內交付之工程,應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在此期間契約仍繼續有效。如逾契約期限之次日起一個月仍未完成之工程,甲方得收回自營或另行發包施工,並依本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七)通知預定停電當日因其他因素無法停電致使乙方無法進行原訂工作時,如甲方未能安排其他工作,則按當日交辦單施工積點費用照付乙方為待工費,乙方人員須於甲方指定地點待工。但如甲方調整其他對等工作,乙方不得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 (八)工程期間所需之水電,得按甲方指定地點(位置)免費接用。用電須遵守電工安全法規,延長線及接線使用工具由乙方自備。連接時,須經甲方檢驗員認可,使用後應恢復原樣。 (九)每日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十)乙方簽訂合約後在積點發包工程交辦前,甲方擇期召開該工程協調會,乙方應派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領班人員參加。 (十一)為維持工作品質,乙方應於每一工作場所派有現場負責人,其現場負責人須持有乙種電匠執照或電氣相關之丙種技術士證照以上,且乙方工作人員持有前述證照者須有三人以上。 (十二)乙方所僱用實際參與現場工作之人員(包括管理人員、監督人員、技術人員、勞務人員),均須持有甲方核發之工作證始可進入工地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1.已登錄之技術人力,於履約期間,不能流用於同時段之另案零星積點工程之技術人力,惟經甲方(契約登錄單位)同意,得流用於個(專)案工程,特殊工程(影響供電、急迫性或受限停電時間)及影響供電災害搶修之技術人力。 2.個(專)案發包工程已登錄之技術人力,於履約期間經甲方(契約登錄單位)同意,得流用於同時段之個(專)案發包之工程及零星積點工程之技術人力。 3.其他工作證核發辦法--等相關規定請依「本公司輸供系統承攬商工作證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
|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 | 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陳佑傑 電話:(02)23675969#6926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
| 決標原則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
| 本處廉政熱線 | 電話:23678102 網址: [email protected] |
| 法務部廉政署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備註: 1.本工程係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投標廠商應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2.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1/16 08: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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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