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招標公告。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09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10 09: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300日曆天以內竣工。(餘詳契約條款第六條)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投標文件並視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超過二家,其成員至多可有一家國外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2.空白。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1「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資格:
(一)國內廠商基本資格: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一)1~3。
(二)外國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一)4。(一投標組合只要有一家廠商具備即可)
餘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至110年3月9日17時止在本處【苗栗市為公路236號】事務課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1,100元整【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1224900067號,憑收據親自領取圖說或於【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電子檔。】
[其他]:押標金:150萬元整
1.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
3.餘詳採購投標須知。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5.本處政風專線037-264773 政風信箱:苗栗郵政信箱119號。
6.廠商資格證件請影印全份資料。
7.公開招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
8.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
9.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總額應為含加值型營業稅,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高於公告之預算(含加值型營業稅)者,投標文件無效。
10.請注意:依工程會98.4.14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投標廠商僅交所述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11.請注意:依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43556號函:新增法務部設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04T01:32:26+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招標公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300日曆天以內竣工。(餘詳契約條款第六條)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本公司標準投標文件並視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超過二家,其成員至多可有一家國外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2.空白。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1「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資格: (一)國內廠商基本資格: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一)1~3。 (二)外國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一)4。(一投標組合只要有一家廠商具備即可) 餘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至110年3月9日17時止在本處【苗栗市為公路236號】事務課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1,100元整【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1224900067號,憑收據親自領取圖說或於【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電子檔。】 [其他]:押標金:150萬元整 1.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 3.餘詳採購投標須知。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5.本處政風專線037-264773 政風信箱:苗栗郵政信箱119號。 6.廠商資格證件請影印全份資料。 7.公開招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 8.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 9.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總額應為含加值型營業稅,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高於公告之預算(含加值型營業稅)者,投標文件無效。 10.請注意:依工程會98.4.14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投標廠商僅交所述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11.請注意:依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43556號函:新增法務部設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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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區營業處第六期配電饋線自動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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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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