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
|---|---|
| 機關代碼 | 3.13.31.83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4 - 蓄電池、一次性電池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洪素涼 |
| 聯絡電話 | (08)8893470#3023 |
| 機關代碼 | 3.13.31.83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
| 機關地址 | 946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387號 |
| 聯絡人 | 洪素涼 |
| 聯絡電話 | (08)8893470#3023 |
| 傳真號碼 | (08)889050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9/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05 10:00 |
| 開標時間 | 115/10/06 10:30 |
| 開標地點 | 946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387號台電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大門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31,000元。(支票抬頭請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專人或郵遞, 946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387號供應組收發室收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用參照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條款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應依照招標文件所訂者。 B.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C.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D.電子領標憑據證明。 E.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式 1 份。 F.相關電池安裝及校正之完工履約能力證明 。 G.詳投標須知4.7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請廠商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檢舉機關連絡電話及信箱〕: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第三核能發電廠﹕08-8896005或08-8893470轉3170或廉政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其他】: 1.本案《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公告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未稅為$635,320元。 3.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採購電池規格:CSB(神戶電池)HR1221WF2(參考) 或等規格之同等品。 5.投標資格審核:本案開價格標前14天先審查資格及規格文件,投標商投標時請檢附蓋有店私章之下列文件供審查,未檢附或審查不合格者,其報價無效。 (1)密閉式鉛酸蓄電池之相關 |
| 廠牌/型號及其相關產品規格參數 | ,並依規範要求逐相註記供甲方審查,確保投標廠商已充分了解本案之改善需求。 (2)提出相關電池安裝及校正之完工履約能力證明,例如曾完成與本案標的物類似之承做案件,以證明投標廠商有足夠能力完整負責此專案及售後服務等相關事宜。 6.開標時間:(1)民國 115 年 10 月 06 日 上午 10 時 30 分(資格及規格標)。 (2)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上午 10 時 00 分(價格標)。 7.本案標的不限大陸地區產品,若為大陸地區產品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餘詳公告招標單、投標須知、規範書及合約條款等說明。 8.採購規範若有疑問,投標前請先洽儀控組駱毅軒/分機2641確認內容。 9.投標廠商請於投標封外封書註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採購案號】及【標的名稱】,以供識別。 10.如欲進廠參加開標者,請於前一天將進廠人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公司行號、聯絡電話、進廠日期、出生年月日、地址(含縣市里鄰)及入廠事由等詳細資料傳真至本廠,以便辦理入廠手續。(辦理入廠手續聯絡人楊小姐,電話:08-8893470#3009,傳真:08-8890501)。 11.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之2.1.7 製造廠名稱:該製造廠商若經查為拒絕往來廠商,則不予決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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