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
| 機關代碼 | 3.13.31.45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劉建良 |
| 聯絡電話 | (04)26302123#2612 |
| 機關代碼 | 3.13.31.45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 機關地址 | 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 聯絡人 | 劉建良 |
| 聯絡電話 | (04)26302123#2612 |
| 傳真號碼 | (04)2639897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231,000,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12/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12/17 09:00 |
| 開標時間 | 113/12/17 09:30 |
| 開標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台中發電廠 運轉大樓地下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 700 萬元整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開標之所必須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履約之所必須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台中發電廠 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115.12.31日已起卸之最後一船,餘詳工作規範第三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依照本公司核定之勞務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有下述任一項目者:機械工程業(E604)、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G40606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G409050) ,以上任一項。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承做能力證明之文件,投標時須同時提供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含有「碼頭卸煤機設備維護」相關之工作,其單次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未稅4,40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未稅22,000萬)。(請出示經採購機關(構)核章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竣工文件、發票須含相關佐證明細表等影本以利審核),其餘詳投標須知及附件相關規定。決標後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聯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證認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本標案決標後使用前若同等品須附型錄、圖面供審查,詳如以下說明。1.【連續式卸煤機保養維修工作】詳工作規範第七條第(十七)項32、43、44,及第(十九)項25、26,及第(二十)項10、26、27、28,及第(二十四)項19。2.【卸煤機電氣設備維護工作】詳工作規範第十一條第(三)項。餘詳附加說明11。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承做能力證明之文件,投標時須同時提供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含有「碼頭卸煤機設備維護」相關之工作,其單次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未稅4,40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未稅22,000萬)。(請出示經採購機關(構)核章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竣工文件、發票須含相關佐證明細表等影本以利審核),其餘詳投標須知及附件相關規定。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其他:附加說明 | 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2.招標公告系統欄位之金額均含稅. 3.本案採購金額(未稅) 22000萬元;預算金額(未稅) 22000萬元 |
| 其他:未稅 | 者,標單無效. 5.欲採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6.押標金如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名稱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7.開標時如需要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等均於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8.餘詳工程(作)投標須知及工程(作)規範書. 9.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2)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taipower.com.tw.(3)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及傳真(04)2639-0544:EM:[email protected] 10.現場規範說明請洽04-26302123轉8211 王永勳 1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有下述任一項目者:機械工程業(E604)、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G40606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G409050) ,以上任一項。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承做能力證明之文件,投標時須同時提供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含有「碼頭卸煤機設備維護」相關之工作,其單次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未稅4,40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未稅22,000萬)。(請出示經採購機關(構)核章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竣工文件、發票須含相關佐證明細表等影本以利審核),其餘詳投標須知及附件相關規定。決標後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聯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證認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本標案決標後使用前若同等品須附型錄、圖面供審查,詳如以下說明。1.【連續式卸煤機保養維修工作】詳工作規範第七條第(十七)項32、43、44,及第(十九)項25、26,及第(二十)項10、26、27、28,及第(二十四)項19。2.【卸煤機電氣設備維護工作】詳工作規範第十一條第(三)項。3.【卸煤機儀資設備維護工作】詳工作規範第七條第(二)項17、20、21,第十一條第(四)項及工作計點明細表。本標案決標後有履約人力、資格規範詳如以下說明。【連續式卸煤機保養維修工作】至少須具有電銲證照2張及泵浦(直立式)檢修證照2張,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執照2張、1公噸以上堆高機證照2張和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證照2張,開工前將影本交於甲方存查,每逾規定期限1日曆天罰款新台幣2千元整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卸煤機水刀除銹油漆工作】至少需1名員工具備「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資格,不得與工安員重複,證照及回訓紀錄應於開工前送甲方審查核可。(每3年應回訓1次)。 本工作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吊籠操作人員、起重機操作人員於工作前,均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相關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應回訓1次)。【卸煤機電氣設備維護工作】應備有兩組維修人力,每次出勤至少2人,每次從事儀控、電氣設備故障檢修維護工作之現場工作人員,其中1人必須具備甲種電匠或工業配線乙級技術士以上資格(含輪值人員)。【卸煤機儀資設備維護工作】從事儀控、電氣設備更換與故障檢修維護工作之現場工作人員,須具有下列之一資格:(1)甲、乙種電匠或工業配線、室內外配線技術士證照。(2)高中職電機、電子、冷凍空調等儀電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畢業證書者。(3)經政府立案機關:電機、電子、冷凍空調等儀電相關術科實作訓練並取得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者。(4)最近3年內曾在本廠或電機、水電、冷凍空調工程公司從事儀電設備相關維護工作查有紀錄者(報稅單),經本廠筆試基本電學常識及三用電表使用測試合格者(70分以上),受測不及格人員須滿6個月以上才可再參加測試。其餘上述未列部分詳第一部份~第四部份之工作規範之【八、人力需求】。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地址:434 臺中市龍井區 麗水里龍昌路1號 電話:(04)263021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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