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7/29 16: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7/30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協和發電廠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9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協和發電廠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詳特訂條款伍、履約期限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I10106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曾承攬遭主管機關列管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限期改善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各種污染改善計畫(含有重金屬項目),負責執行整治(改善)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及主管機關核定污染場址解除列管之函文佐證。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程(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程(作),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作)之契約文件(案號須與完工證明相同)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程(作)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詳投標須知陸、廠商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一)以上金額均含稅。(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396,6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9,396,600元整。(三)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陸、廠商資格。)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I10106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三、押標金:新臺幣49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四、其他:
(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二)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三)(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隆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2)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02-24266351、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四)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 檢舉專線:0800-286-586
(2)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3)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4)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5)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現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二項規定:本案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即第二次招標有一家以上廠商投標,擬逕行開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7-22T01:02:56+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協和發電廠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9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協和發電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詳特訂條款伍、履約期限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I10106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曾承攬遭主管機關列管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限期改善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各種污染改善計畫(含有重金屬項目),負責執行整治(改善)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及主管機關核定污染場址解除列管之函文佐證。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程(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程(作),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作)之契約文件(案號須與完工證明相同)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程(作)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詳投標須知陸、廠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一)以上金額均含稅。(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396,6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9,396,600元整。(三)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陸、廠商資格。)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I101061)】。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三、押標金:新臺幣49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四、其他: (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二)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三)(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隆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2)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02-24266351、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四)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 檢舉專線:0800-286-586 (2)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3)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4)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5)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現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二項規定:本案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即第二次招標有一家以上廠商投標,擬逕行開標。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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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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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電廠海水渠道區環境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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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86-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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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