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595111分機2540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第十期配電饋線自動化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29 08: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29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8500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公司工程特性編擬契約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超過二家,其成員至多可有一家國外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資格應符合下列第三條及附註三十一-12(十)「共同投標規定事項」之規定。符合下列第二條規定資格及具執行本工程主要部分能力之國內廠商得單獨投標(本工程不允許外國廠商單獨投標)。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資格:
(一)國內廠商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任一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等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一投標組合只要有一家廠商具備即可)。
投標相關規定:
(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以下簡稱「投標須知」)修訂後條文:
第十三條第(四)項內容修訂如下:
(四) 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限應於投標截止日後180天內有效。本公司有權要求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限,以配合其審查工作或辦理法定手續所需時間。
(二)投標辦法
本投標辦法除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二條投標、第十三條報價內容及其有效期、第十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相關規定外,補充如下:
1.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包括價格文件(裝入價格封)與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及技術文件三項,合置後裝入綜合封內或置於投標廠商自備不透明之封套或容器(以下簡稱外封)內密封後(使用外封者,請將綜合封貼置於外封上)以郵遞或專人(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標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時間)於投標(或收件)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公司發包單位。逾時寄(送)達或綜合封(或外封)封面上未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者,其投標無效。參加投標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應參照投標須知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須知第十二條及本項之規定辦理。
2.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需包含文件及資料如下:
(1)價格封
應附入之文件:
(a)標單;
(b)詳細價目表;
(c)詳細價目表電子檔;
(d)二年份所需備品之分項計價表。
(2)資格封
廠商之下列資格文件應附入資格封內,如資格封不敷使用時,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密封後,將資格封貼置其上: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
(國內廠商提出)
(b)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國內廠商提出)
(c)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國內廠商提出)
(d)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其他招標公告增訂之證件影印本(如未增訂者則免附);
(f)押標金憑證;
(g)投標廠商聲明書;
(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如屬共同投標,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h)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國內單獨投標廠商提出,或共同投標之全部國內廠商皆須提出,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無需提出)
(i)簽署投標書之授權書;
(授權項目應明述。國內單獨投標廠商如授權簽署投標書時應檢附此授權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22T16:38:04+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公司工程特性編擬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超過二家,其成員至多可有一家國外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資格應符合下列第三條及附註三十一-12(十)「共同投標規定事項」之規定。符合下列第二條規定資格及具執行本工程主要部分能力之國內廠商得單獨投標(本工程不允許外國廠商單獨投標)。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資格: (一)國內廠商基本資格: 1.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任一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等四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 (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3.具備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廠商請自行確認符合附件一「技術文件製作說明」5.1.3及5.2.12之規定,即FRTU、FTU定型試驗報告之委託試驗廠商須為本案之投標廠商,以免雖符合廠商資格之規定,卻不符規格標之要求遭淘汰。 (一投標組合只要有一家廠商具備即可)。 投標相關規定: (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以下簡稱「投標須知」)修訂後條文: 第十三條第(四)項內容修訂如下: (四) 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限應於投標截止日後180天內有效。本公司有權要求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限,以配合其審查工作或辦理法定手續所需時間。 (二)投標辦法 本投標辦法除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二條投標、第十三條報價內容及其有效期、第十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相關規定外,補充如下: 1.本案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包括價格文件(裝入價格封)與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及技術文件三項,合置後裝入綜合封內或置於投標廠商自備不透明之封套或容器(以下簡稱外封)內密封後(使用外封者,請將綜合封貼置於外封上)以郵遞或專人(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標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時間)於投標(或收件)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公司發包單位。逾時寄(送)達或綜合封(或外封)封面上未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者,其投標無效。參加投標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應參照投標須知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須知第十二條及本項之規定辦理。 2.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需包含文件及資料如下: (1)價格封 應附入之文件: (a)標單; (b)詳細價目表; (c)詳細價目表電子檔; (d)二年份所需備品之分項計價表。 (2)資格封 廠商之下列資格文件應附入資格封內,如資格封不敷使用時,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密封後,將資格封貼置其上: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 (國內廠商提出) (b)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國內廠商提出) (c)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國內廠商提出) (d)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時,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其他招標公告增訂之證件影印本(如未增訂者則免附); (f)押標金憑證; (g)投標廠商聲明書; (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如屬共同投標,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h)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國內單獨投標廠商提出,或共同投標之全部國內廠商皆須提出,共同投標之外國廠商無需提出) (i)簽署投標書之授權書; (授權項目應明述。國內單獨投標廠商如授權簽署投標書時應檢附此授權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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