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開工日起屆滿1年,即停止交辦,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依原約各項條款展延至新約簽訂完成為止,並以3個月為限,甲方並按原約付款。惟上述期間實做工量總結算金額已達契約價金(含稅)100%時,則契約當然終止,惟本工作採實作實算,交辦數量工作款結算金額,以不超過契約總價(含稅)2.5%。
餘詳本案承攬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7/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饋線自動化設備勞務維護工作特性編擬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政府核准登記之甲級電器承裝業,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五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認定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機關核發無違章欠稅查復表(餘詳本案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因廠商資格摘要欄字數限制,本案廠商資格摘要如下:
(一)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政府核准登記之甲級電器承裝業、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五類之任一類之合法廠商。(註: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規定)
二、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者。(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七十九條規定)
三、本案承攬契約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甲方另指定開工日。
2.自開工日起屆滿1年,即停止交辦,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依原約各項條款展延至新約簽訂完成為止,並以3個月為限,甲方並按原約付款。惟上述期間實做工量總結算金額已達契約價金(含稅)100%時,則契約當然終止,惟本工作採實作實算,交辦數量工作款結算金額,以不超過契約總價(含稅)2.5%。
3.交辦總工作款可由工作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
作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4.交辦未結算工作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作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作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5.詳特訂條款2.5工作單交辦。
6.工作之竣工條件及認定標準:本工作之竣工條件依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事項辦理,本工作之竣工認定標準係指廠商完成竣工條件之全部。
(餘詳本案承攬契約第七條規定)
四、決標原則:為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五、投標廠商所投標總價與契約定價單所列總價不符時,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六、廠商資格摘要欄因字數限制,僅為摘要,餘請詳本案招標文件規定。
七、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不含營業稅)。廠商以未稅報價。
八、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各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未稅):9,280,000元整
預算金額(含稅):9,744,000元整
採購金額(未稅):9,512,000元整
採購金額(含稅):9,987,600元整
九、餘詳本案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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